申办主体:机动车驾驶人
申办条件: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,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。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,并提交以下证明、凭证:
(一)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;
(二)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。
符合规定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。
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,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,不得继续使用。
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、扣留或者暂扣期间,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。
申请材料: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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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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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(原件/复印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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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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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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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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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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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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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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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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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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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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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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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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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驶证遗失的书面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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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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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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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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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驾驶人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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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寸白色背景免冠彩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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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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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机构:山东省 德州市 车辆管理所
办理地址: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157号。
邮编253000
办理电话:0534-2211183
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 上午08:30-12:00 下午13:30-17:30
节假日休息。
办理程序:(一)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:
1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、身份证明。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,还应当审核《身体条件证明》;
2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、逾期未审验、被扣押、扣留、暂扣、注销、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;
3、符合规定的,受理申请,录入相关信息,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“受理岗”栏内签字或者签章,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,收存相关资料。
(二)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,复核、整理资料,装订、归档。
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业务时,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,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。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、不在暂住地、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,无法提交居住、暂住、居留证明的,由申请人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,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、暂住、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。
第十八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:
(一)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原件;
(二)身份证明复印件;
(三)属于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,还需收存《身体条件证明》原件。
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、扣留或者暂扣期间,机动车驾驶人采用隐瞒、欺骗手段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,将机动车驾驶证和《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》转递至车辆管理所处理;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核发的,转递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处理。
车辆管理所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恢复原机动车驾驶证信息,将《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》和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。
办理时限:符合规定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。
收费标准及依据:收费:驾驶证工本费 10元
依据: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[2005]53号
办理依据:1、法规一: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 第五十四条
2、法规二: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》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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